12月21日,河南省社保中心发布特别提醒称,阶段性缓缴的社保费补缴工作即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

  具体包括两类群体: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其中,需要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将从补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2024年不得补缴2023年底前未缴费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