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理财”一直是券商一线员工展业的禁令,但触碰红线者时有发生。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投资者田女士起诉信达证券及营业部、理财经理,主张理财经理推荐的“包赚不赔”、“内部基金”均系市场正常流通的基金产品,且后期购买的均为股票,全部亏损。田女士要求理财经理、信达证券及营业部赔偿其损失249.62万元,并支付相关资金占用损失。

  对此,信达证券及营业部表示,其对员工和投资者均尽到证券法所规定的风险警示和合规操作的告知义务,没有任何过错。2019年1月起,营业部已与该理财经理解除劳动合同。

  各说各有理之际,法院最终如何认定?来看详情——

  投资者:“内部基金”变股票

  理财经理承诺保本

  首先来看投资者田女士方面的说法——

  经他人介绍,田女士自2012年开始在信达证券处开立基金账户用于购买基金。时任信达证券理财经理的张某辉谎称购买的基金系信达证券“内部基金”,包赚不赔。在为田女士购买一段时间基金、获取信任后,张某辉擅自变更为购买股票,并自行编造基金认购金额、预期收益、认购时间、到期时间的表格,发送给田女士。

  田女士称,2012年4月-2016年7月期间,其投资的基金及收益均正常赎回。但在2016年7月后投入的432万元本金,仅赎回本金197万元,收益8.65万元,剩余本金235万元及张某辉承诺的收益14.62万元没有赎回。

  此后,田女士一直与张某辉进行沟通,并索要基金名称自己查询情况。张某辉谎称购买产品系信达证券内部基金,因此无法披露基金的具体名称。经多次沟通无果后,田女士于2018年12月到信达证券营业处找领导,被告知账户余额仅剩1239.94元。

  并且,张某辉为田女士购买的产品并非是信达证券的“内部基金”,实际情况是自2012年4月-2015年8月期间购买的系市场正常流通的基金产品,而2015年8月之后,购买的均为股票,之后购买的股票全部亏损。

  田女士认为,信达证券疏于业务员管理,甚至纵容其从业人员违法代客户理财,承诺保本。张某辉为了帮助信达证券谋取手续费,不顾客户损失,进行多项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田女士举例称,2016年4月18日-19日,其账户两日发生交易共计36笔,均为不断地进行张家界、金浦钛业、久联发展三只股票的买入和卖出交易,而且很多交易均符合低价卖出,高价买入的特征。从整个资金对账单来看,大部分交易均属于此种类型的交易。此种交易为信达证券带来了大量的手续费,却导致了自己的资金损失。

  田女士表示,信达证券未按照法律规定发现和报送可疑交易,证券经理进行频繁的无效的操作,所产生的手续费均归入证券公司的收入,应当视为证券经理与信达证券共谋的侵权行为,信达证券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此,田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达证券及营业部、张某辉赔偿其损失249.62万元,并支付相关资金占用损失。

  信达证券:对员工和投资者均尽到义务

  在诉讼中,信达证券、营业部表示,其对员工和投资者均尽到证券法所规定的风险警示和合规操作的告知义务,没有任何过错。

  信达证券称,张某辉不是田女士的理财经理,只是一名普通营销员工。田女士账户内的交易均是网上委托、输入自己设定的密码完成的交易,不能证明该交易是张某辉操作的,更不能证明是信达证券同意或纵容张某辉操作的。

  此外,在开户时,证券公司已明确告知不得委托证券员工买卖股票。信达证券此前有多次电话回访,田女士均确认没有委托员工买卖证券和承诺保证投资收益的情况,确认所有操作均是自己操作,因此信达证券对员工是否存在代田女士买卖证券的情况不知情,对田女士投诉以前的亏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信达证券称,田女士开户时已进行了风险测评,且签字确认了解证券市场风险,掌握证券交易规则,确认妥善保管密码,确认所有第三方使用其设定密码完成的交易均由自己承担责任。

  信达证券称,退一步讲,即使张某辉操作田女士证券账户交易,也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职务行为,信达证券不应承担责任。田女士的账户密码是自己设置的,如果同意张某辉利用其密码进行证券交易,也是田女士与张某辉的私下行为。张某辉是一营销员工,无论是从岗位还是职级看,都不应使田女士认为张某辉有权代理操作证券买卖。

  信达证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张某辉入职期间,答辩人按规定对张某辉进行了入职员工培训,并告知要遵守的行为规范、管理、考核制度。另在田女士投资期间,信达证券对她进行了风险能力评估测试,定期进行了电话回访,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已尽到提示义务。

  辽宁证监局曾下发警示函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田女士与被告张某辉系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张某辉作为信达证券阜新营业部的客户经理,在田晓霞办理投资开户过程中,现场协助办理开户业务,并一直担任田女士的客户经理。

  自2012年4月开始,田晓霞口头委托张某辉代替其进行理财,而张某辉则承诺田女士可以获得相应的预期收益。2012年4月24日至2018年1月30日,田女士累计投入1043万元,累计转出810.24万元。2016年7月后,由于股市下跌,张某辉无法按时赎回田女士的理财产品,致使田女士无法按照预期取得本金及收益。

  期间,田女士多次就理财问题向张某辉进行询问,催促张某辉尽快回本。田女士当庭自认,张某辉曾用其个人资产向田女士转款3.62万元,用以赔偿损失。截至2018年1月,田女士的资产账号中,除参考市值为765元的股票外,其余理财产品均已清空,资金余额为1239.94元。

  另外,信达证券阜新营业部系隶属于信达证券的分公司。2010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张某辉在信达证券阜新营业部从事市场营销工作。2018年12月,信达证券阜新营业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辉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公司上班、旷工时间超过5天为由,决定于2019年1月起解除与张某辉的劳动合同。

  2022年4月,辽宁证监局对信达证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及张某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张某辉在信达证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信达证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则存在三项问题;一是营业部原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二是对客户在电话回访中反映理财经理承诺收益的违规线索,未及时予以处理;三是在客户回访中存在工作人员诱导客户回答问题、未完整保存回访录音情况。

  此外,田女士当庭自认资金账户密码都是其本人操作。另,证券交易系统超过一分钟无人操作即会锁定,再次操作需要重新输入密码。

  法院:营业部及客户经理承担40%责任

  各说各有理之际,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田女士办理投资开户时,签署了《开户合同书》,明确告知:不得全权委托营业部及员工买卖证券,不得与其有承诺收益或损失的约定。在信达证券的电话回访中,客服人员也明确告知:证券账户交给客户经理或证券从业人员代为操作是监管部门禁止的代客理财行为。

  可见,田女士在明知张某辉作为证券工作人员,不得代客理财的情况下,仍然自行输入账户密码,委托张某辉代替自己进行理财,并在客服回访中对该事实进行隐瞒,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加之投资基金及股票等债券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故法院认为,田女士对自己因投资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财产损失的60%的责任。

  张某辉在信达证券阜新营业部任职期间,多次签署合规承诺书并接受公司相应培训,其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明知证券法与执业行为准则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对田女士承诺预期收益,并代田女士进行基金和股票操作,其代替原告从事证券投资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信达证券,法院认为,阜新营业部虽然在开户时告知了相关责任,尽到了一定的警示及防范义务,但其员工擅自接受客户委托,利用工作时间在营业大厅代替客户进行基金和股票的操作,阜新营业部既未及时发现并进行制止,又未对张某辉的手机号码进行管控,未完全尽到管理及监管职责,应当对田女士的财产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若信达证券阜新营业部无独立财产承担相应责任,则应由信达证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过,关于田女士的其仅委托张某辉购买基金,而张某辉私自购买股票的主张,因田女士当庭自认由其输入账户密码后,张某辉才进行操作,说明田女士自己掌握账户密码,能够随时进入账户进行查询,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故法院不予认可。

  经法院认定,田女士的投资损失为228.94万元,关于张某辉承诺收益的部分及资金占用损失法院未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辉赔偿田女士68.68万元,信达证券阜新营业部赔偿22.89万元,信达证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一审判决落地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田女士方面认为,若业务经理擅自操作客户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失;若存在客户委托代客理财事实而证券公司未能发现的,证券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信达证券方面则认为承担10%责任分配过重,公司已完全履行了自身的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证据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确有瑕疵,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对双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